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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,推动诉源治理工作,按照“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”的原则,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、丹东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职调解员。现将选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聘岗位及名额
丹东地区两级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共75名。
其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10名;元宝区人民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6名;振兴区人民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15名;振安区人民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6名;凤城市人民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12名;东港市人民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16名;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拟选聘专职调解员10名。
二、工作地点
由招聘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法院调解室或人民法庭开展工作。
三、工作职责
对法院委托和委派调解的各类纠纷开展调解工作、制作调解笔录、整理调解档案、在调解平台系统录入调解信息、协助办理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四、选聘条件
(一)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政治立场坚定、拥护宪法、遵纪守法、公道正派、热心调解事业、责任心强;
2.大专以上学历,年龄在65周岁以下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身体健康的公民;
3.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,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和电脑;
4.熟悉社情民意,具有群众工作能力,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。
(二)以下人员可适当放宽政策并优先聘用:
1.中共党员;
2.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;
3.退休法官、检察官、民警、司法行政干警、纪检监察干部、乡镇(街道)干部、社区工作者和律师;
4.具有教育工作、妇女儿童工作、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经历的;
5.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、会计师或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的;
6.熟悉金融知识,有金融纠纷调处经验的;
7.具有建筑行业、物业管理、保险理赔等行业从业经历的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报名:
1.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人员;
2.近年三年内受过严重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;
3.受过严重党政纪处分的;
4.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5.被开除公职的;
6.其他不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情形的。
五、报名要求
(一)报名时间
2022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6日。
(二)报名方式
根据疫情防控要求,本次选聘采用线上或电话报名方式,可将报名表发送至指定邮箱,或通过本公告中所留的电话号码进行报名。
报名人员需提交身份证、毕业证书、《专职调解员报名表》,若符合优先聘用资格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,所有材料可随报名表以图片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;通过电话方式报名需在电话报名当天向报考法院邮寄上述报名材料。
正式聘用前,丹东地区两级法院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提交报名材料原件进行核实。
(三)报名单位联系方式
本次选聘,报名人员需联系报名所在单位,具体联系方式如下:
1.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
联系人:陈新宇
电话:0415-6277198
邮箱:chenxy2108@qq.com
地址: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30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
2.元宝区人民法院
联系人:隋宜彤
电话:0415-2277156
邮箱:397514296@qq.com
地址: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97号元宝区人民法院
3.振兴区人民法院
联系人:刘群
电话:0415-2277073
邮箱:934583595@qq.com
地址: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28-1振兴区人民法院
4.振安区人民法院
联系人:杜明月
电话:0415-2277308
邮箱:dumingyue605@163.com
地址: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225-4振安区人民法院
5.凤城市人民法院
联系人:关天娇
电话:0415-2277660
邮箱:973604450@qq.com
地址:凤城市邓铁梅路79号凤城市人民法院
6.东港人民法院
联系人:李源波
电话:0415-2277512
邮箱:108790101@qq.com
地址:东港市银河路26号东港市人民法院
7.宽甸人民法院
联系人:徐娜
电话:0415-5166791
邮箱:904124620@qq.com
地址:宽甸满族自治县过街楼东街77号(城厢法庭)
(四)审查考核
丹东地区两级法院和同级司法局组织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,面试采取线上方式进行。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及时关注报名法院通知,按时完成面试考核。
六、聘用说明
丹东地区两级法院将择优选聘专职调解员,聘期一年。聘用期满后,考核合格的可续聘;不能满足所在法院工作需要的,可随时解聘。原则上,在聘用期间每月调解结案满4件,经审核通过,可领取基础补贴1000元,在此基础上,根据难易程度区分档次,每调解结案一件领取100元、150元、200元不等的补贴。具体补贴标准,各法院根据调解纠纷的数量、质量、难易程度、社会影响等情况合理调整确定。专职调解员根据属地原则,服从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调配。
七、其他事项
(一)应聘人员如有弄虚作假,执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它材料报名的,一经发现取消资格,已办理聘任手续者取消聘任,并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(二)应聘人员应始终保持通讯工具畅通,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的,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。
附:专职调解员报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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